2005年5月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报废巴士营运出了事故判赔
高志海

案件回放
  旅行团使用已报废的小公共汽车(小巴)运送游客,后因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,致游客不同程度受伤。为索赔偿,吴女士将某旅行社告上法庭。日前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旅行社赔偿吴女士等3人医药、交通、误工、护理等费用共计6600余元的判决。
  2002年8月2日,吴女士与旅行社签订了自己及母亲、儿子三人游览青岛、崂山、烟台、长岛等地双卧五日游的旅游合同,约定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卧,当地旅游车。即日,吴女士交纳了3450元旅游款,同时还自愿交纳了每人1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,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代缴。
  8月10日,吴女士等3人所在旅行团在山东乘坐小型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,吴女士等三人身体受伤。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,小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。同月12日,吴女士等三人到北京医院诊治,共支付3502.3元医药费和379元交通费。吴女士于当月12至26日休病假两周,被扣发工资1306元。吴女士丈夫为照顾儿子请假两周,被扣发工资1493元。
  2004年7月,吴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,旅行社使用已报废的小公共汽车运送游客,后因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自己及其他游客不同程度受伤。因受伤,所以第五天的旅游活动未能参加。旅行社至今未给办理保险理赔,故要求旅行社支付三人医药、交通、误工、护理等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180余元,并支付1380元违约金,赔偿4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。旅行社称,已为旅游团上了团体保险,保险公司未进行理赔,故不同意三人诉讼请求。
 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,旅行社不服,以赔偿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为由上诉到二中院。

法院说法
 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应保证旅客人身安全,吴女士等3人基于与旅行社的合同关系,向其主张赔偿医药费等损失理由正当、合法。因吴女士等3人与保险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,故旅行社上诉要求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,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,应予维持。